前言:
《民法典》确立离异双方中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实际适用需要平衡法律规范与生活实际,在规范的框架下取舍生活重点。
基本案情:
莫先生与盛女士于2017年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不久,盛女士便发现其与莫先生的母亲也就是自己的婆婆吉女士相处的并不愉悦甚至双方之间屡屡因生活琐事产生激烈的矛盾,诸如,盛女士在晚饭后清洗餐盘时,婆婆吉女士便在身旁发出不友好的唏嘘声,甚至会大声斥责新来的儿媳手脚不利索只会徒增他们老莫家的饭碗而不会料理家里的生活事务。觉得自己遭受“家庭霸凌”的盛女士只得向自己的老公莫先生发出自己的不满,要求莫先生劝阻自己母亲不合理的共同生活行为。两头加气的莫先生深感自己在两个女人战争中的弱势群体地位,走投无路的他决定向盛女士摊牌,自己可以没有爱人的陪伴但自己不能没有母亲的关怀,因此,在慎重决策之下他决定与盛女士协议离婚。由于莫先生与盛女士居住的房屋属于莫先生的个人房产,因此盛女士不存在分割莫先生房产的问题。但由于盛女士离婚之后便存在无家可归的问题,莫先生念及旧情,同意在离婚协议中增设关于盛女士个人的房屋居住权条款,规定:莫先生自愿同意盛女士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盛女士可继续居住于莫先生所有的房屋内,直至盛女士重新找到工作获得独立经济生活能力再由其搬出莫先生所有的房屋。但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能带来人际关系的重塑,离异的盛女士与同住于一片屋檐下的前婆婆吉女士的矛盾愈发升级乃至不可调和,万般无奈之下,作为前夫的莫先生只得劝其母亲吉女士向法院起诉解除离婚协议中自己设定的居住权条款。
法院经过调解,在双方之间达成妥协案:盛女士可继续依据居住权条款居住于莫先生的房屋内,但是其必须尽力在3个月内找到独立生活经济源并搬出莫先生的房屋。
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异夫妻双方之间设立的房屋居住权条款法律上的适用效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首先,《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设立与完善了离婚关系中困难一方配偶有权向另一方有房屋产权的配偶要求设立房屋居住权条款的规定。具体至本案中,离婚俩配偶莫先生与盛女士经过协议达成了关于盛女士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续居住于莫先生所有房屋内的居住权条款,因此,该条款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在已解除婚姻关系的莫先生与盛女士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实践操作中,居住权如何适用一直是一个法律实务的焦点难题。具体至本案中,离异后在莫先生所有房屋中享有居住权的盛女士必然面临与前婆婆家庭矛盾的升级与激化,如何避免这一居住权实际适用的难题成为法律实务操作的关注焦点。
主笔: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