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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能否打赢民间借贷官司?_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

采编:Admin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06-19 16:02:39 

一、案情简介 

 
很多人都遇到过朋友或亲属之间的相互借款,大家因为是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同学或战友关系,所以在借款的时侯忽略了借条、借据、收条等之类的法律凭证。出借人也基于是朋友关系或者是亲属关系,出于信任的原因,往往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等法律凭证。
 
程某与汤某是长达十几年的朋友,双方交往关系极为紧密,双方经常来往、互动较多,不只是基于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休闲度假,有了商业投资机会也会一起共同参与、相互投资。数年来双方之间因为各种原因的经济往来,相互之间的银行转账往来累计达到百万元的金额。
 
在众多的经济往来过程中,汤某就曾经向程某提出过一次借款,程某与汤某就是因为基于朋友关系,在这次借款之后双方没有出具借条或类似的任何法律凭证,也正是因为没有出具借条,再加上双方之间有大量的银行转账的交易往来,为该次借款的定性与返还存在重大的争议与风险。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朋友之间的友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引起矛盾。在程某向汤某索要借款返还时,汤某就找各种原因与理由进行推诿,到了之后竟然直接否认曾经借款的基本事实。
 
原告程某基于愤怒与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被告程某正是利用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的转账及流转来混淆事实。一审法院也正是因为没有借条、借据、收条等有效的法律凭证,无法直接证明汤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实,无法证明诉讼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之后被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程某败诉了。
 
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上诉到中级法院之后,中级法院经过重新对诉讼双方全部证据及抗辩意见进行审查,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直接判决汤某向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更终得到了合法的wei权,没有造成借款的损失。虽然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原告程某胜诉,但本案的教训却值得注意,不论是基于朋友还亲戚,建议借款时都应该出具借条等有效的借款凭证。
  

 
二、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 

 
本案由上海杨浦法院一审审理,杨浦法院审理认为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及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虽然有银行的转账流水为证,双方对钱款往来本身没有异议,争议焦点为转账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原告程某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杨浦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只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且互有几十次、金额高达百万元的转账行为,在无借条等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甄别每笔钱款的性质。银行流水中关于利息的备注,鉴于双方之间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汤某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综合认为,对程某主张借款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汤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要求汤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因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一审败诉,导致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没有认定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而判决原告败诉。
  


三、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诉,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中级法院裁判的主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被告汤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钱款往来均是投资款、公司转账、旅游、租房等钱款,该笔钱款即为公司的业务交流款项。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院认为:

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被告汤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非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汤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其次,每月汤某都从其个人账户向程某转账交付一定的金额,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程某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

再次,程某与汤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汤某认可程某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内容,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借款金额,汤某只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资金往来。并且,汤某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汤某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

故此中院认为,原告程某向被告汤某出借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级法院更终判决如下:撤销原状,并直接依法改判为被告汤某向原告程某归还借款及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的利息。
  

四、吴剑勇律师建议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接手本案之后,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二审程序的把关把控,在没有借条、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审查本案其他各类间接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意见,更终是依法撤消了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被告全额返还借款及利息,给了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
 
但原告在借款之后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款凭证的教训是值得大家注意与反省的。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没有借款凭证,再加上诉讼双方之间存在高达百万元级别的资金往来,所以导致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
 
虽然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更终主持了司法公正,但请大家一定要知道,打赢一审判决的胜诉才是更重要的。如果一审判决败诉,要期望二审主持公正改判概率是比较低的。而且诉讼是有成本的,不只只有律师费及上诉费的经济成本,还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所以打赢一审胜诉是所有诉讼案件的关键所在。
 
民间借贷、返还借款的诉讼案件,其重点要点就是诉讼双方之间有没有民间借贷或借款的合意,而要证明民间借贷或借款的合意就是书写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的形式有很多种,大致分为单方出具的借款凭证及双方共同出具的借款凭证,单方出具的借款凭证就是大家常用的借条、借据、收条之类的由借款人单方出具并签字的书面文件。双方共同出具的借款凭证一般是指借款协议或还款协议之类的,由借款人及出借人共同签字的书面文件。
 
不论是单方出具的借条、借据,还是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协议,形式并不是更重要的,其重点内容要能够反映双方之间进行借款的合意及借款金额的客观事实就可以,如果可以反映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内容则更加完美。借款凭证上反映的双方借款的意思表示及借款金额就是法律上定性的借贷合意,原告如果能够清晰地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一审诉讼其本上会有保障。
  

五、没有借款凭证怎么办? 

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款凭证的重要性,但在很多实际借款往来过程中,双方因为是朋友、同学、战友、亲戚等各种关系原因,双方基于信任或情面而没有出具借款凭证。万一没有借款凭证怎么办呢?
 
现在微信聊天较为普遍,大家除了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之外,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种证明借贷合意的有效方法。比如可以在微信上向对方重审借款的事实,微信催款或在微信上沟通还款计划,以便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证明存在借款还款的事实或经过。除了微信聊天之外,还有录音、视频等其他各种方式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欠缺的补充可以好好地加以利用。
 
如果原告确实存在欠缺借款凭证的重要证据,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还款则要慎重行事,建议一定要委托专业的民间借贷经济律师代理,专业的经济律师会考虑在欠缺主要借款凭证的前提下,如何利用现有证据、如何有效的举证质证及有效的利用司法解释来达到更大的wei权程度具有更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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