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煜导读
俗话说“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商标是品牌的重要法律载体,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离不开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资源日益枯竭,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已注册的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使商标本身物尽其用,《商标法》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以下简称“商标撤三”)。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如果注册商标一直没有被实际使用,不单是资源浪费,还有可能阻碍其他有正常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商标撤三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何避免商标被撤三?
《商标审理标准》“商标使用判定”对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